“湖北联投微财经”2024年第七期

发布时间:2024-11-15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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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集锦篇




一、政策追踪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

内容提要: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简称《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办法》对水资源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作出了具体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

内容提要: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关于推进铁路客运发票电子化改革的要求,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决定在铁路旅客运输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本公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24年第9号)

内容提要: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关于推进民航客运发票电子化改革的要求,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决定在民航旅客运输服务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

内容提要:为加强大龄失业人员保障,支持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就人员范围、支付标准、政策告知、经办服务、停缴情形、风险防控等问题进行通知。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执行至2039年12月31日。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令2024年第3号)

内容提要:为了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引进境外资金和管理经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引导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有序规范实施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市内免税店经营品种的公告(海关总署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3号)

内容提要:为规范市内免税店管理工作,现公布市内免税店经营品种,主要包括食品、饮料、酒、纺织品及其制成品、皮革服装及配饰、箱包及鞋靴、表、钟及其配件、附件等。本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财税要闻

上交所制定《推动提高沪市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

内容提要:11月7日上交所制定《推动提高沪市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下称《行动方案》)。《行动方案》一是更加关注环境保护,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将节能减排、循环经济,以及供应链共创等关键要素纳入企业的核心运营理念中;二是更加关注乡村振兴,积极推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结合自身的资源禀赋与所处行业的特点,通过资金帮扶、消费帮扶、产业帮扶、就业帮扶、人才振兴、涉农贷款、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等多种举措,促进当地产业的可持续;三是更加关注供应链安全,打造共建共赢生态系统。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在供应商筛选标准中充分考虑ESG因素,对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实施分类管理,保证供应资源和产品质量的稳定提高,围绕打造绿色供应链,推进价值链降碳减排,塑造更加可持续、更有韧性的供应链体系。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

内容提要:11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若干政策措施》)。会议指出,要切实做好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工作,为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提供有力支撑。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和覆盖面,用足用好小微外贸企业政策性贷款,在授信、放款、还款等方面持续改进对外贸企业的金融服务,优化跨境贸易结算,帮助企业提升汇率风险管理水平。要壮大外贸新动能,促进跨境电商发展,推进海外智慧物流平台建设。要强化外贸企业服务保障,推动绿色贸易、边民互市贸易、保税维修创新发展,提升外贸海运保障能力,加大对外贸企业减负稳岗的支持力度。要吸引和便利商务人员跨境往来,稳妥推进与星空在线,星空在线(中国)国家商签互免签证协定。





政策解读篇




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发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

读:《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提出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发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此次试点主要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完善绿色税收体系。


一、内容解析

(一)征税对象

《办法》中的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是指地表水,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地下水资源是指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也不包括地热、矿泉水和天然卤水等按矿产品征税的资源。

(二)基本计算方法

《办法》明确了水资源税的基本计算方法,为税收征管提供了清晰的依据。同时,针对不同取用水类型(如疏干排水、城镇公共供水、水力发电、冷却取用水等)设计了不同的计算公式,体现了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和针对性。

(三)税额标准

针对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的主要内容,《办法》中提到在税额标准方面,水资源税根据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额。国家统一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标准,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差别税额的设置,体现了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有助于引导社会各界更加重视水资源保护,共同推动绿色发展。

我国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需求量持续增长,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通过实行差别税额,也就是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制定最低平均税额标准,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方法,有效引导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我国总体水资源利用效率。

(四)免征或减征具体情形

《办法》详细列出了免征或减征的具体情形,包括农业生产取用水、特殊单位取用水、生态取用水、高效工业用水等,为纳税人提供了清晰的指导。同时,规定也注重农业生产和生态保护,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体现了对农业和环境的重视。此外,允许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或减征部分取用水的水资源税,增强了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上,《办法》既考虑了正常取用水的情况,也考虑了未经批准取用水的情况,确保了税收征管的公平性和严谨性。同时,申报缴纳期限的设定也充分考虑了不同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提供了按月、按季、按次和按年等多种申报缴纳方式。

(六)征税机制

为确保改革平稳有序实施,各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需信息共享、征管协同。《办法》中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明确说明了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的使用规则、水量申报纳税规则和部门协作征税机制的建立。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办法》相关规定负责取用水监督管理。例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管理相关信息,定期送交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定期将其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分析比对,针对数据异常等问题,提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并出具复核意见。

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并做好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的运行维护、检定或校准、计量质量保证与控制,对其取水计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在申报纳税时,按规定同步将取水计量数据通过取用水管理平台等渠道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七)自来水价格规定

《办法》中关于水资源税与自来水价格的规定,体现了政策制定者对水资源管理和公共供水企业运营成本的深入考虑。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有助于保持居民和一般工商业企业的用水价格稳定,减轻了民众负担。其次,水资源税与自来水价格实行价税分离,明确了税收的引导作用,可以激励供水企业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水漏损,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这一措施不仅有助于水资源保护,还能促进供水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操作提示

(一)水资源税征收范围与方式

《办法》明确了水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即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需缴纳水资源税。征收方式实行从量计征,应纳税额主要依据实际取用水量来计算。不同情况下的取用水有不同的计算公式,例如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水力发电取用水、冷却取用水等,都有各自具体的计算方法。此外,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负责其运行维护、检定或校准,确保计量数据的准确性。

(二)水资源税适用税额及调整

水资源税的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来确定。对取用地下水、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的取用水、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等行为,将从高确定税额。同时,对特种取用水,如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也将从高确定税额。此外,对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和水源热泵取用水,将从低确定税额。纳税人取用水资源适用不同税额的,应当分别计量实际取用水量,否则将从高适用税额。

(三)水资源税的免税、减税与申报缴纳

《办法》规定了若干免税和减税的情形,例如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军队武警部队取水、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等免征水资源税;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可减征本年度百分之二十水资源税。纳税人需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实际取用水量,否则将不予免税和减税。水资源税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需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同时,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建立协作征税机制,共同确保水资源税的准确征收。


来源:华政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            

解读:2021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有序推进铁路、民航等领域发票电子化。为落实上述要求,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铁集团联合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 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2024年第8号)。铁路旅客运输领域推广使用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将降低发票使用成本,提升发票管理和使用效率,满足广大旅客便利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需求。


一、内容解析

(一)该政策是铁路客运发票电子化改革的重要举措,铁路运输企业通过铁路客票发售和预定系统办理售票、退票、改签业务时,可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这既方便了旅客,也提高了效率,同时有助于税务管理和数据追踪,是铁路现代化和数字化进程中的一大进步。

(二)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作为全面数字化的产物,包含了详尽的基本内容,如发票号码、开票日期等关键信息,以及购买方、旅客身份、行程详情和票价等,通过二维码实现快速验证,提升了发票的准确性和便捷性。

(三)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发票号码设计科学且详细,20位的号码中,前两位标识年份,便于时间管理;3至4位代表行政区划,有助于地域区分;第5位指示开具渠道,确保来源清晰;而6至20位则作为业务顺序编码,保证了每张发票的唯一性,设计规范且高效。

(四)该政策体现了铁路服务的便捷性和现代化。旅客在完成行程或办理退票、改签后,能轻松通过12306平台获取电子发票,而企业也依据旅客提供的信息准确开具,既方便了旅客报销,也提高了铁路部门的工作效率,是数字化转型的又一实例。

(五)通过12306平台下载或电子邮件交付电子发票,不仅节省了旅客的时间,还提高了发票的获取便利性。旅客可随时查询、下载和打印,提升用户体验,是铁路服务智能化的重要体现。

(六)该规定明确了电子发票在铁路报销中的应用,鼓励全流程无纸化处理,体现了对数字化办公的推动。同时,为照顾过渡期需求,允许2025年9月30日前的纸质报销凭证继续使用,但禁止重复开具,保障了旅客权益,也确保了财务管理的规范性。

(七)此规定体现了税收政策的与时俱进,明确电子发票在增值税抵扣中的合法地位,便利了纳税人。同时,对2025年9月30日前的纸质报销凭证也给出了明确的税务处理指导,确保了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助于企业合理安排税务事宜。

(八)该规定针对电子发票换开情况,明确了红字发票的处理流程。根据购买方是否已确认和入账,分别制定了操作流程,并特别指出若已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需先转出税额,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规范性,体现了税务管理的精细化和电子化趋势。

(九)国铁集团与税务部门的信息共享,确保了电子发票的及时传输和查验。购买方可通过多种途径便捷地管理电子发票,旅客也能通过个税APP轻松查询和下载,整体提升了发票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十)该规定明确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何对铁路电子客票进行税务处理,包括用途确认、进项税额抵扣及申报填写,体现了税务管理的规范性和电子化趋势。这有助于企业准确、高效地完成税务申报,同时也促进了税收征管的数字化进程。


二、操作建议

(一)电子车票与纸质车票的衔接为保持平稳过渡,8号公告设置了过渡期,即2025年9月30日之前,实行“纸电并行”。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旅客仍可使用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报销。购买方凭纸质报销凭证入账,仍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的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即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注意:过渡期内,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与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不可重复开具。

(二)8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取得的纸质退票凭证未作为财税2019年第39号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而是仅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8号公告第七条规定:“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境内铁路旅客运输服务,以铁路电子客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按现行规定确定进项税额。”通过该条可以看出,8号公告规定取得电子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仍然为境内铁路旅客运输服务,因此针对退票费,建议取得品目为“其他现代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来源:华政




热点答疑篇



问题1:乘坐飞机的旅客如需报销应取得何种凭证?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24年第9号)规定:“五、需要报销入账的旅客,应当按规定取得电子行程单或其他发票。乘机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旅客取得的原纸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纸质行程单)仍可报销入账,纸质行程单、电子行程单、其他发票三者之间不可重复开具。鼓励购买方收到电子行程单后,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相关要求,实现对电子行程单的全流程无纸化处理。

……

十、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适用主体普适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问题2:企业如何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解答: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包括中小微企业、大型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均可享受。缴费人不用额外提出申请,只需要按照原有程序如实申报缴费即可。在符合继续降低费率条件的地区,社保部门、税务部门将及时调整系统参数配置,让企业免申请即可直接享受降费政策,确保政策红包第一时间送达缴费人。

2023年3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明确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该政策为普惠性政策,包括中小微企业、大型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均可享受,缴费人无需申请直接申报缴费即可享受降率优惠。

2024年4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规定,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适用主体普适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问题3纳税信用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十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M级纳税信用为新设立纳税人或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适用主体普适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问题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何减免优惠?

解答:一、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三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四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二条规定,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适用主体普适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问题5: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将折扣额填写在发票备注栏,是否可以抵减销售额?

解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规定:“二、计税依据 ……(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适用主体普适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